1月14日,农历腊月二十三,中国北方小年,河北石家庄迎来2023年首场大范围降雪。图为小朋友正在打雪仗。 中新社记者 翟羽佳 摄
小年,也称“祭灶节”。祭灶是一项古老的习俗。旧时,差不多家家户户灶间都设有“灶王爷”神位,人们称其为“灶君司命”,在传说中,他被视为一家的保护神,因此受到崇拜。
有说法称,民间祭灶源于古人拜火习俗。《释名》提到:“灶。造也,创食物也。”灶神的职责就是执掌灶火、管理饮食,后来扩大为考察人间善恶,以降福祸。
“祭灶是很早就有的一个仪式,但祭灶节或者说小年成为春节年俗的一部分,应该是在汉代以后。”民俗专家王娟曾在接受中新网记者采访时这样解释道。
而“祭灶”也称看作是新年开始的标志之一。换句话说,小年是春节的序曲,意味着过年模式开启。
资料图:春节临近,北京街头年味渐浓。 中新社记者 蒋启明 摄过去很长一段时间,网友们对于不同地方过小年的日期不一致,都表达了自己的看法。
其实,对于过小年的日期,古代有“官三民四船五”的传统,即官家的小年是腊月二十三,百姓家的是腊月二十四,而水上人家则是腊月二十五。
晋代名人周处写过一部《风土记》,记录了不少地方习俗与风土人情,其中提到:“腊月二十四日夜,祀灶,谓灶神翌日上天,白一岁事,故先一日祀之。”
有说法称,传统上的小年是在腊月二十四。因清朝中后期帝王家提前一天在腊月二十三拜灶王爷,北方地区百姓随之效仿,也提前一天在腊月二十三过小年。
资料图:农历腊月二十三,中国北方的“小年”,一副超大的巨幅春联亮相千年古城河北正定,民众感受着浓浓的节日气氛。图为春联中间的巨大“福”字。中新社记者 翟羽佳 摄随着时间推移,北方地区逐渐以腊月二十三为小年,南方地区则多半把腊月二十四定为小年。
对于这种“官三民四”的说法,民俗专家王娟基本认可。“总体来说,北方一般都是腊月二十三,南方则是腊月二十四,但由于人口流动等原因,这并不绝对。”
在她看来,古代皇家修历法时,一般会规定重要节日的时间。过小年日期的不同,可能与古代不同朝代实行的历法、习俗的地区性差异等很多因素有关,难免会出现日期不统一的情况。
小年日期的不一致,也从侧面说明了中国传统民俗文化的丰富性和多样性。王娟曾表示,不管小年是在哪一天,都是表达人们对庆祝活动阶段性的区分,期待有一个美好的未来。
无论是在北方还是南方,小年的到来都会让年味变得越来越浓,这其中升腾的是深情的眷恋。
资料图:祭火是蒙古民族最古老的祭祀活动之一,这一习俗已经沿袭近千年,过去蒙古人吃饭前首先要用奶酒敬火,现在则要在每年腊月二十三举行最隆重的祭火活动,被世人称为祭火节。乌仁花 摄“糖瓜”是小年较有代表性的食物,一般用黄米和麦芽熬制而成,把如此制作而成的长条形麦芽糖称为“关东糖”,制成扁圆型就叫做“糖瓜”。
“糖瓜粘性很大,过去也叫‘胶牙饧’,在北方习俗中比较常见。”在王娟的记忆中,对许多年长的人来说,过去物质很匮乏,小时候吃的糖瓜,是一种带点奢侈性质的食物。
而新年的甜味,便藏在小小的糖瓜里。
有的地方也会在腊月二十三这天蒸粘糕、吃粘糕,寓意“年年高”;在福州,甘蔗是祭灶必备的食物,取其“节节高”之意,为新一年讨个好彩头。
“二十三糖瓜粘,二十四扫房子”,一首流传至今的过年谣,唱出了人们最为简单质朴的心愿:新一年平安喜乐,生活甘甜如蜜。(完)
公司员工年会醉酒身亡 法院判令死者担责95%****** □ 本报记者 章宁旦 □ 本报通讯员 黄彩华 春节将至,又到了人们聚餐喝酒较多的时节,但欢乐的同时也要防止乐极生悲。近日,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通报一起因年底聚餐醉酒引发的猝死索赔案。法院认定醉酒猝死者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自行担责95%,聚餐组织者担责5%,其他同桌人已尽一般社交安全义务,无需担责。 酒后猝死:员工家属索赔逾百万元 20多岁的吴某是深圳某公司员工,被派驻公司关联企业东莞某公司。2021年2月2日18时许,吴某和几个同事一起,在东莞某公司食堂参加年会聚餐。同桌就餐人员有何某某等6人,其间吴某喝了酒。当天20时许,吴某由同桌两人搀扶,该公司负责人跟随其后,送往公司宿舍楼休息,给其两瓶矿泉水后离开。 吴某室友称,吴某当晚两次呕吐,他都帮忙清理了。次日上午,东莞某公司负责人带牛奶鸡蛋到宿舍探视,询问吴某是否喝多。吴某苏醒,但摆手表示不想吃东西。当天13时,室友回到宿舍,吴某听到动静后起床。室友询问吴某是否严重,吴某没有回答,看了看自己的被子、枕头、衣服说“怎么这样”,就进了洗手间。室友随即离开宿舍上班。18时许,室友下班发现吴某晕倒在宿舍洗手间,便呼喊同事救助,并拨打120。急救人员赶到,吴某已无心跳。室友随后报警。 2021年7月,吴某家属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状告深圳某公司、东莞某公司以及跟吴某同桌用餐的6人,认为对方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索赔共计111万多元。 法院判决:聚餐组织者承担5%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本案关键在于吴某的死亡应由谁承担责任。 关于吴某死因,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显示死因为心源性猝死,由于未进行尸检,也没有检测血液中的酒精浓度,现已无法通过医疗检验手段确定。根据聚餐当晚与吴某同桌的两人在公安机关的陈述,吴某聚餐时喝了酒,结合吴某在聚餐后需要同桌两人搀扶回宿舍,以及回到宿舍后两次呕吐的情况可以推定,吴某死亡前存在醉酒情况。加上吴某对室友的问话未正常回应,无法正常上班,饮酒第二天即死亡,由此可推定,吴某死亡与饮酒有关。 关于责任承担,吴某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对饮酒可能造成的危险后果有足够清醒的认识,其对死亡结果承担主要责任。东莞某公司是聚餐组织者,提供了白酒、红酒、啤酒,在吴某饮酒后两次呕吐、次日无法正常上班的情况下未及时将其送医治疗,应对吴某的死亡承担一定责任。深圳某公司未组织和参与聚餐,吴某作为深圳某公司员工参与聚餐,并不属于工作任务,人社部门亦认定吴某的死亡不属于工伤,故深圳某公司无需承担责任。吴某家属未能举证证明聚餐他人存在恶意劝酒行为,餐桌上正常共同饮酒不构成侵权,因而不能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故同桌者没有法定救助义务。聚餐结束后,同桌两人将吴某搀扶回宿舍,另一人跟随其后,并为吴某准备矿泉水,结合没有证据证明当时存在其他异常情况,法院认定同桌者已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没有过错。吴某家属要求同桌者对吴某死亡应当有预见性以及承担相应义务,明显超出一般社交应尽注意义务的边界,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各方过错,法院酌定吴某自行承担95%责任,东莞某公司承担5%责任,其他被告无需担责。 吴某家属不服,提出上诉。近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不能无限扩大同桌责任 承办本案审判的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法官方淑敏称,同桌吃饭一起喝酒,是社会常见现象。聚餐中,喝酒者是自身健康的第一责任人,要对自身喝酒可能产生的后果承担最大责任。如果喝酒者酒后发生意外,组织者和同桌者存在强迫性劝酒行为、明知喝酒者不能喝酒仍劝其喝酒、喝酒者失去自控能力但同桌者未安全护送、明知喝酒者酒后驾车未劝阻等情况,同桌者则需承担法律责任。但如果组织者和同桌者已尽了正常安全注意义务,则不能将其责任义务无限扩大理解,否则就会人人自危,影响正常社会交往。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